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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19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加快构建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以保护农民利益为目标,以满足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为核心,整合现有粮食收储资源,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构建以市(州)、县(市)为单位的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发挥稳市、恤农、备荒作用。要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模式加快推进,粮食主产市 (州)、县 (市)至少做到一企多点,力争做到多企多点;产销平衡市(州)、县(市)要做到一企多点;销区市(州)、县 (市)应保留一户企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科学布局、分类推进的原则。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建设规模应与当地纳入政策性粮食收购商品总量相衔接,综合考虑当地中省直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网点布局、规模等因素合理配置。 

      三、构建方式 

      通过整合现有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各级政府收储的粮食流通企业资产、上划中省直管理的粮食流通企业,积极引导其他所有制粮食企业参与等方式,构建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产优化组合。以优势骨干粮库为主体,以基层购销网络为基础,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国有或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股份制粮食企业,主要承担政策性收购、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任务,积极参与市场粮收购,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四、经营模式 

      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承担启动并实施国家水稻最低保护价和临时储备玉米收购任务,确保农民粮食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卖得出。同时,鼓励地方粮食收储体系所属企业利用自身的粮食收储烘干保管设施开展有偿服务,积极参与主食产业化、健康米工程、放心粮油工程粮食银行等,拓展经营空间,通过服务三农实现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创新机制,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统一发展战略、统一资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制度管控、统一人力配置的统分结合的公司制模式,切实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 

      五、责任主体 

      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组建的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载体,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对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国有流通设施负有发挥设施作用、不改变设施用途、维修维护的责任。要确保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在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发挥作用,组织落实好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 

      六、管理办法 

      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与中央储备粮体系、省级储备粮体系,以及其他中省直国有粮食贸易企业共同承担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保护售粮农民利益的责任。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全省政策性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网点分布、企业资产基本情况管理档案。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中的企业网点设置要保持基本稳定,明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随意处置。将各级政府对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的管理成效以及组织落实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情况纳入省社会经济发展年度业绩考核范围,确保设施完好、运行顺畅、农民粮食卖得出,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七、政策扶持 

      (一)通过争取国家投入、省里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自筹的办法,加快推进和完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粮食收储设施完好。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资金向纳入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的企业倾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将国家对商品粮大省奖励和超级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中的国有粮食企业仓房维修改造。 

      (二)在构建粮食收储保障体系过程中,对地方政府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资产要依法处置,其他资产划归新成立的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减免相应税费。盘活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现有资产,实施退城进郊,创办粮食产业园,扩大资产规模,改善资产质量。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在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对重组、改制后的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依法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采取政府注资、企业入股等方式,多渠道充实国有粮食企业资本金,提高企业资信状况,增强地方国有粮食企业融资偿贷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对纳入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经营管理状况好的国有粮食企业,开展自主经营的市场化粮食收购的,农发行要按照信贷政策择优予以支持。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作为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重要任务,制定方案,加快推进,落实到位,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527日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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